罗马尼亚与其它国家的租税协定
罗马尼亚已与 90 个国家签署了双重徵税协定 (DTA)。
一般来说,根据罗马尼亚税法,如果非居民法人实体在罗马尼亚没有可归属于该收入的常设机构,则非居民法人实体从罗马尼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预扣税。
儘管有上述规定,国内预扣税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减少:
- 根据相关DTT(如有)的更有利的规定;或者
- 根据在罗马尼亚税法中实施的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必须累积满足某些特定条件。
请参考罗马尼亚与台湾的税收协定
请参考罗马尼亚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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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制定了以下条约申请的判断标准:
场景:
如果您不是罗马尼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罗马尼亚有 DTA,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请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罗马尼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罗马尼亚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机构),请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罗马尼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罗马尼亚没有 DTA,请前往C部分。
A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罗马尼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罗马尼亚有 DTA,并且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它将被视为“非罗马尼亚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罗马尼亚将徵收零税。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罗马尼亚税务局发送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以下,我们将通过问答让您了解。
DTA-Q-10:
罗马尼亚的哪些外国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DTA-A-10:
罗马尼亚已与以下90个国家签署了 DTA:
Albania | France | Macedonia | South Africa |
Algeria | Georgia | Malaysia | Spain |
Armenia | Germany | Malta | Sri Lanka |
Australia | Greece | Mexico | Sudan |
Austria | Hong Kong | Moldova | Sweden |
Azerbaijan | Hungary | Montenegro (applicable with Serbia) | Switzerland |
Bangladesh | Iceland | Morocco | Syria |
Belarus | India | Namibia | Tajikistan |
Belgium | Indonesia | Netherlands | Thailand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Iran | Nigeria | Tunisia |
Bulgaria | Ireland | Norway | Turkey |
Canada | Israel | Pakistan | Turkmenistan |
China | Italy | Philippines | Ukraine |
Croatia | Japan | Poland | United Arab Emirates |
Cyprus | Jordan | Portugal | United Kingdom |
Czech Republic | Kazakhstan | Qatar | United States |
Denmark | Korea | Russia | Uruguay |
Ecuador | Kuwait | San Marino | Uzbekistan |
Egypt | Latvia | Saudi Arabia | Vietnam |
Estonia | Lebanon | Singapore | Zambia |
Ethiopia | Lithuania | Slovakia | |
Finland | Luxembourg | Slovenia |
DTA-Q-20:
为什麽在DTA下该国外资没有常设机构 (PE)之外资所得,可以享受零税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条约第 5 条和第 7 条。条款定义外国实体是否在罗马尼亚拥有常设机构。
第 7 条规定,如果没有常设机构,非罗马尼亚境内来源的收入将不在罗马尼亚征税。
DTA-Q-30:
哪些情况被视为没有PE,外资在该国设立子公司会被视为外资的在该国的子公司吗?
DTA-A-3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罗马尼亚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不会被视为 PE,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罗马尼亚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非罗马尼亚母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向非罗马尼亚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非罗马尼亚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罗马尼亚税务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断。
请参阅罗马尼亚转让定价网页。
DTA-Q-40:
外资在罗马尼亚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可否适用没有PE下的零税率?
DTA-A-4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2 项,如果外国公司在罗马尼亚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则将被视为罗马尼亚国内收入。
但根据DTA第5条第4项,如果办事处仅从事筹备或辅助活动,则适用零税率。
DTA-Q-50:
罗马尼亚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50:
填写外国法人在罗马尼亚缴纳的税款证明申请表,第3栏“税率”填写0%。
申请签发税收居住证明,以适用避免双重徵税的公约/协定。
该证明确认非居民是与罗马尼亚签署双重徵税条约的国家的居民。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签发当年有效。
B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罗马尼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罗马尼亚有 DTA,并且您拥有 PE(常设机构),则您的收入将被视为罗马尼亚国内来源的收入。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罗马尼亚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罗马尼亚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罗马尼亚税率。
以下,我们将通过问答让您了解。
DTA-Q-60:
被视为罗马尼亚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罗马尼亚的收入来源包括:
- 位于罗马尼亚的房产的租金收入。
- 罗马尼亚法律实体支付的股息。
- 罗马尼亚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 罗马尼亚居民支付的佣金。
- 在罗马尼亚提供服务的收入。
DTA-Q-70:
DTA第五条及第七条优先于罗马尼亚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适用DTA时,如果罗马尼亚国内税法与DTA第5条的PE定义不同,则以DTA下的定义为准。
在适用 DTA 时,如果外国公司被定义为在罗马尼亚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将被视为非罗马尼亚国内来源的收入,如果业务利润与此问题相关,则 DTA 第 7 条的条款可以相应地适用零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请参阅 A 部分。
DTA-Q-80:
当非罗马尼亚税务居民有罗马尼亚来源所得,不考虑DTA 情况下,罗马尼亚税法扣缴税率多少?
DTA-A-80: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10% (注 1)
股息 – 5% (注 2)
利息(货款)– 16% (注 3)
特许权使用费 – 16% (注 3)
技术服务 – 10% (注 1)
专业服务– 10% (注 1)
注:
- 非居民(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为在罗马尼亚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通常按总额的 10% 缴纳最终预扣税。涉及的服务是管理服务、任何领域的谘询、营销、技术援助、任何领域的研究和设计、广告或宣传,无论以何种形式提供服务,或由会计师、建筑师、审计师提供的服务,工程师、律师或公证人,如果支付服务的人是罗马尼亚居民,则在罗马尼亚境外提供服务时也需缴纳预扣税。如果向居住在与罗马尼亚没有规定交换信息的协议的国家/地区的服务提供者支付服务费用,并且该支付是在根据罗马尼亚国内法被定性为人为的交易的背景下进行的,预扣税税率为 50%。
- 50%,如果根据人为安排向居住在罗马尼亚没有有效交换税务信息的国家/地区的收款人支付的股息。如果罗马尼亚居民公司向居住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国家的母公司支付股息,则为 0%。 EEA 母公司已持有罗马尼亚公司至少 10% 的股本。
- 如果根据人为安排向罗马尼亚没有有效交换税务信息的国家/地区的收款人居民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则为 50%。如果罗马尼亚居民公司向居住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联营公司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则为 0%。如果一家公司直接持有两家公司至少 25% 的资本并至少连续 2 年,则两家公司被视为联营公司。
DTA-Q-90:
如果 DTA 税率高于罗马尼亚的税率,适用哪个税率?
DTA-A-90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罗马尼亚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罗马尼亚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罗马尼亚税率。
DTA-Q-A0:
当非罗马尼亚税务居民有罗马尼亚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A0:
填写外国法人在罗马尼亚缴纳的税款证明申请表。
申请签发税收居住证明,以适用避免双重徵税的公约/协定。
该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C 部分:
DTA-Q-B0:
作为投资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与罗马尼亚签定DTA,那麽当您有罗马尼亚相关收入时,您的税率是多少?
DTA-A-Q0: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10% (注 1)
股息 – 5% (注 2)
利息(货款)– 16% (注 3)
特许权使用费 – 16% (注 3)
技术服务 – 10% (注 1)
专业服务– 10% (注 1)
注:
- 非居民(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为在罗马尼亚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通常按总额的 10% 缴纳最终预扣税。
涉及的服务是管理服务、任何领域的谘询、营销、技术援助、任何领域的研究和设计、广告或宣传,无论以何种形式提供服务,或由会计师、建筑师、审计师提供的服务,工程师、律师或公证人,如果支付服务的人是罗马尼亚居民,则在罗马尼亚境外提供服务时也需缴纳预扣税。
如果向居住在与罗马尼亚没有规定交换信息的协议的国家/地区的服务提供者支付服务费用,并且该支付是在根据罗马尼亚国内法被定性为人为的交易的背景下进行的,预扣税税率为 50%。 - 50%,如果根据人为安排向居住在罗马尼亚没有有效交换税务信息的国家/地区的收款人支付的股息。
如果罗马尼亚居民公司向居住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国家的母公司支付股息,则为 0%。
EEA 母公司已持有罗马尼亚公司至少 10% 的股本。 - 如果根据人为安排向罗马尼亚没有有效交换税务信息的国家/地区的收款人居民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则为 50%。
如果罗马尼亚居民公司向居住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联营公司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则为 0%。如果一家公司直接持有两家公司至少 25% 的资本并至少连续 2 年,则两家公司被视为联营公司。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下会採用不同的选择。
所以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谘询该领域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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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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