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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羅馬尼亞,企業應在出貨前確認食品分類與成分、安排歐盟食品責任業者及羅馬尼亞收貨場所,並完成適用的通知、官方管制、海關及羅馬尼亞文標示。

本頁以從外國輸入羅馬尼亞、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對象,透過25則問答說明首次進口與持續銷售。以非歐盟國家(第三國)輸入為主,同時區分經其他歐盟成員國轉運、已自由流通及歐盟內貿易的不同安排。

適用範圍不關食品補充品/保健食品、酒類、嬰幼兒配方及其他特殊用途食品的完整專門程序。肉、乳、蛋、水產、含動物成分的複合食品、受植物檢疫管制產品及有機食品,仍須按實際品類另核對附加條件。「一般食品」是本文範圍用語,並不表示全部商品適用同一套進口制度。

內容更新與法規檢索日期:2026年10月11日。

核心原則:羅馬尼亞適用歐盟食品規則,也有本國食品業者登記及非動物性食品到貨管理。沒有逐項產品上市許可,不等於沒有到貨通知;不需CHED,也不當然免除羅馬尼亞的NOA或目的地通知。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法規或制度 主要管理事項 主要主管機關/辦理窗口
Regulation 178/2002、852/2004及相關衛生規則 食品安全、業者責任、追溯、回收、衛生與HACCP程序 歐盟制度;羅馬尼亞ANSVSA及各地DSVSA執行相關食品管制
Order 111/2008、Order 57/2010 食品活動及場所登記/核准,依品類與業務分流 所在縣或布加勒斯特DSVSA;ANSVSA提供制度與表單資訊
Order 120/4.724/2022及Order 755/1.826/2025 一般非動物性食品NOA、目的地到貨文件及歐盟內貿易通知 指定入境點、目的地DSVSA,並與羅馬尼亞海關AVR銜接
Regulation 2017/625、2019/1793及動物性產品准入規則 官方管制、指定BCP/控制點、CHED、國家/工廠及證書要求 歐盟執委會制定規則與名單;入境及目的地主管機關執行
新型食品、添加物、農藥、動物用藥、污染物及微生物法規 原料准用、限量、授權及食品安全規格 歐盟制度;ANSVSA/DSVSA依權限執行
Regulation 1169/2011、1924/2006、OG 21/1992 食品資訊、羅馬尼亞文、過敏原、營養及宣稱 ANPC處理消費者保護事項;ANSVSA/DSVSA等依各自權限執行
植物健康法規與植物輸入規則 植物檢疫證明、受管制產品、登記及CHED-PP 羅馬尼亞國家植物檢疫局ANF
歐盟海關規則、TARIC及羅馬尼亞VAT法規 EORI、分類、關稅、進口VAT及相關申報 羅馬尼亞海關AVR、稅務機關ANAF
食品接觸材料法規、PPWR及HG 1074/2021 包材符合性、適用環境要求與SGR飲料押金制度 依食品安全、環境及SGR制度的主管範圍分工

機關與文件用語: ANSVSA是羅馬尼亞國家獸醫衛生及食品安全機關;DSVSA是各縣及布加勒斯特相應地方機關;ANPC是國家消費者保護機關;ANF是國家植物檢疫局。TRACES NT是歐盟相關官方管制的電子作業平台;BCP是邊境管制站(Border Control Post);NOA是到貨通知(Notificare de sosire),CHED是共同衛生入境文件(Common Health Entry Document)。CN(羅馬尼亞文NC)是歐盟組合貨品分類,TARIC是整合關稅資料庫。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羅馬尼亞,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 應先確認食品種類、原產地及實際入境路線,再安排以下六個階段:

  1. 確認產品與責任主體: 判斷非動物性、動物性或複合食品,指定食品業者、海關申報人、標示責任人及羅馬尼亞收貨場所。
  2. 完成業者與場所合規: 核對食品業者登記或核准、倉儲/運輸資格、EORI及適用稅務安排。
  3. 審查配方與產品安全: 核對原料、添加物、新型食品、殘留、污染物、微生物及食品接觸包材。
  4. 查核准入與備妥標示: 確認國家/工廠資格、證書、羅馬尼亞文標籤,以及適用的包裝押金制度。
  5. 辦理通知、檢查與通關: 依產品辦理NOA、CHED或其他通知,完成必要檢疫、官方管制及海關手續。
  6. 確認上市與持續管理: 核對放行條件、保存與運輸要求,建立批次、流向、客訴及回收機制。

羅馬尼亞的重要差異:沒有被歐盟列為加強邊境管制的非動物性食品,也不代表可以不通知。 落入羅馬尼亞Order 120/4.724/2022所附規範附件3、且未被第2條排除的產品,須按實際路線辦理本國程序;自2025年修法後,直接經羅馬尼亞指定入境點輸入的適用貨物,使用TRACES NT的NOA到貨通知。

實務建議:先完成「產品分類+入境路線」判定,再訂艙。 同一品牌的純植物餅乾、含乳蛋餅乾與含肉調理包,不能只因都屬日常食品,就使用同一套進口文件。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羅馬尼亞設立子公司,才能銷售食品嗎?公司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嗎?

答: 不一定必須自行成立羅馬尼亞子公司。可以委託具適當資格的羅馬尼亞進口商,或安排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合格業者負責進口;但羅馬尼亞境內的收貨、倉儲、加工、分裝與銷售活動,仍須符合當地適用要求。

公司登記、食品業者登記/核准、EORI與VAT是不同事項。 公司在商業登記機關ONRC完成登記,不等於取得食品活動資格。非動物性食品的生產、儲存、運輸、販售及部分零售活動,應依Order 111/2008向所在地DSVSA確認登記;動物性食品相關活動,另依Order 57/2010及歐盟衛生規則判定是否需要核准。

以適用Order 111/2008的非動物性食品場所為例,申請通常涉及活動與場所資料、產品及業務規模說明、場所配置圖、商業登記資料、法定代表人身分資料與繳費證明,並有文件及現場查核。實際表單、場所分類及是否另辦運輸或無倉儲貿易活動登記,須按商業模式向DSVSA確認,不能把承租第三方倉庫理解成業者本身必然免登記。

另依Regulation 1169/2011第8條,食品資訊的責任業者原則上是以其名稱銷售食品、且設立於歐盟的業者;該業者不在歐盟設立時,由輸入歐盟市場的進口商負責。報關代理人並不因代辦報關,就自動承擔全部食品責任;取得EORI也不會取代上述資格。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先取得羅馬尼亞政府核發的產品許可證嗎?

答: 對符合一般食品範圍的普通產品,並非每一個品項都要先取得一張獨立的「上市許可證」。重點是業者與場所資格、食品本身合法安全、適用進口管制、標示及上市後責任。

但不能把「沒有通用產品許可」理解成「無須事前作業」。新型食品、適用授權制度的基因改造食品、新食品添加物,以及具有特定准入、官方證書或緊急管制條件的產品,須完成各自要求。有機、食品補充品及其他特殊類別,也可能另有專門制度;本頁不展開食品補充品的完整通知程序。

NOA與CHED是到貨/入境管制文件,不是永久的產品認證。 某一批獲准通關,不能直接證明改配方、換工廠、換來源國或所有後續批次都已獲核准。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 建議先取得完整配方與各成分比例、複合原料的展開成分、添加物名稱與用量、製造流程、殺菌條件、產品規格、保存期限及其依據、原產國與製造廠資料、現有標籤及食品接觸包材資料。另整理與實際批次對應的分析證明書(COA)或其他檢驗結果。

植物原料應辨明學名、使用部位、萃取溶劑與濃縮程度;動物原料應辨明物種、來源國、供應廠及處理方式;發酵原料應說明菌株、製程、是否使用基因改造微生物及最終產品特性。香料、載體、包衣及複方添加物不宜省略。

羅馬尼亞進口規劃另應取得:預定CN/TARIC分類、歐盟第一入境地、是否先在其他成員國完成自由流通、羅馬尼亞收貨地址、倉庫食品資格,以及進口商與標示責任業者資料。

以上是專案預審資料清單,不代表每份資料都是每批貨固定的法定附件。正式提交資料依產品及主管機關要求決定;適用羅馬尼亞非動物性食品規範時,主管機關可要求補充文件,並可要求經認證的文件翻譯。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是否一定不能進口?

答: 應分成禁止、附條件准用,以及尚待確認分類或安全性的情形。

例如,添加物可能只准在特定食品類別、指定用途及限量內使用;Regulation 1925/2006附件III所列其他物質,可能被禁止、限制或列為歐盟審查對象。落入新型食品範圍的原料,須核對授權用途與規格,不能只憑在輸出國可食用便使用。

原料的物種、植物部位、萃取方式、濃縮程度、用量及食用族群,都可能改變結論。一般食材含有某天然成分,與將該成分純化後大量加入飲料,不能直接視為相同情況。

實務建議:建立逐項判定表,清楚標示「可用及條件」「應調整」「不得使用」與「資料不足待確認」;資料不足時,不先承諾可出貨。 涉及藥理作用、藥品式宣稱或食品/藥品界線的產品,應另取得分類意見,不能僅以「一般食品」命名排除其他法規。

Q06 在歐盟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 都不能直接成立。應先辨別查的是食品添加物准用名單、新型食品授權清單、Novel Food Status Catalogue,還是特定物質限制名單。

普通食品原料不會因未出現在添加物名單就一律禁止;但食品添加物須有相應准用途徑。新型食品狀態目錄則是非完整、非具法律拘束力的參考工具,查不到不能當作已獲准使用。

新型食品判定涉及1997年5月15日前在歐盟是否有顯著食用歷史及法定類別等條件。只有在歐盟食品補充品中的使用歷史,不一定足以支持把同一原料加入一般飲料或其他普通食品;海外長期食用歷史也不等於歐盟一般上市資格。

資料不明時,應整理原料身分、製程、使用歷史與預定用途,依Regulation 2015/2283的查核/諮詢安排向適當主管機關確認,再作可否輸入的結論。

Q07 新型食品原料、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 先確認產品及製程適用哪一套制度,不能只因國外已核准、屬天然相同物質,或最終產品不含活菌,就認定歐盟免審。

新型食品須核對Regulation 2015/2283及Union list:是否已有涵蓋該原料身分、製程、規格、食品用途、使用量與食用族群的授權,並確認額外標示或資料保護限制。第三國傳統食品可能有專門通知途徑,但不是自動豁免。

涉及基因改造食品時,應按Regulations 1829/2003及1830/2003確認授權、追溯與標示範圍。精密發酵產品也可能依最終物質身分適用食品添加物或其他制度;不是所有精密發酵產品都自動歸為同一類,也不是最終未檢出活菌就全面免除法規要求。

實務建議:新蛋白、新菌株發酵物、細胞培養來源或特殊萃取物,應在量產與簽署交貨期限前,先完成分類及授權範圍確認。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以直接在羅馬尼亞使用?

答: 不可以直接沿用。羅馬尼亞適用歐盟食品添加物制度,應以Regulation 1333/2008及後續修正核對添加物身分、准用食品類別、用途、限量與其他限制,並確認相應純度及規格要求。

E-number或INS號碼有助於辨識物質,但不代表可加入所有食品;「天然來源」或其他國家的准用、檢驗或安全認定,也不能替代歐盟准用條件。食品分類若不正確,即使添加物本身列名,也可能誤用限量。

複合原料中的帶入添加物、載體、香料及加工助劑,應按各自定義及規則判斷。帶入原則、標示豁免及實際使用合法性是不同問題。 香料等另有其適用規則,不宜全部視為一般食品原料而略過查核。

Q09 羅馬尼亞的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

答: 不是。羅馬尼亞適用Regulation 396/2005的歐盟農藥最高殘留量(MRL)制度。應按食品/原料類別與農藥殘留定義核對個別MRL;沒有特定MRL且無其他適用例外時,通常適用0.01 mg/kg的預設值。

仍須確認免設MRL的物質、其他特別預設值、檢測限及個別修正。不能把0.01 mg/kg寫成所有食品、所有農藥、所有殘留物的共同上限,更不能將動物用藥也套用此值。

加工、乾燥、濃縮或混合食品,須依原料與加工造成的濃度變化適用相關規則。實驗室報告應對應歐盟的殘留定義及適用限量,而不只是採輸出國的判定標準。

Q10 肉、乳、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應如何判斷?

答: 應按Regulations 470/2009及37/2010,核對物質、指標性殘留物、動物物種、組織或食品類別。准用物質可能有特定MRL,亦有在指定條件下不需設定MRL者;禁用物質則不能以一般「低於某數值」概括認定合格。

農藥制度的0.01 mg/kg預設值,不適用於全部動物用藥。 有些物質另涉及參考行動值或特定管制,應查核適用制度及官方判定方法。

殘留檢驗合格也不代表准入條件完成。仍須核對輸出國或區域是否獲准、相關殘留監控資格、製造廠資格、動物衛生限制及指定官方證書。含乳、蛋或肉成分的複合食品,也要查核其動物原料來源。

Q11 有一份COA或國外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足以證明可以進口?

答: 不足以。COA只說明特定樣品在特定項目的檢驗結果,還須核對批次、抽樣代表性、檢測方法、檢出/定量極限,以及歐盟適用標準。依品類,可能涉及農藥、動物用藥、黴菌毒素、重金屬或微生物等不同檢驗。

應同時確認成分本身合法、來源與工廠具備資格、包材及標示合規。適用Regulation 2019/1793附件II等特殊管制時,依法要求的官方證書與抽樣分析文件,不能任意用私人實驗室的一般COA代替。

2026年即食食品應特別留意李斯特菌規則。 Regulation 2024/2895自2026年7月1日起適用:對其涵蓋、可支持李斯特菌生長的即食食品,若製造業者不能向主管機關證明整個保存期限均不超過100 cfu/g,則相應的「25 g不得檢出」標準適用於產品上市後的整個保存期限。這不是所有食品一律不得檢出李斯特菌,也不能只檢查離廠當日。

實務建議:先依產品建立「法定限量/安全規格—方法—批次—有效期間」對照,再安排檢驗。

來源、保存及包裝要求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羅馬尼亞?

答: 會,但不同產品適用的准入機制不同。

對肉、乳、蛋、水產及其他受管制動物性食品,常涉及歐盟准入的國家或區域、特定動物衛生與公共衛生條件、殘留監控及核准場所。供應商應提供可核對的工廠資訊,不能只提供品牌商地址。

對一般非動物性食品,不能概括要求所有境外工廠均先列入歐盟核准名單;但產品與來源國組合可能落入Regulation 2019/1793或其他緊急措施,因而增加抽查、官方證書或禁止/暫停輸入要求。查核應結合品名、CN碼、原產地/發運地及指定危害,不能只搜尋國家名稱。

含動物成分的加工食品須特別分類。 複合食品是結合植物性產品與加工動物性產品的法定類別之一;是否需官方證書、私人聲明或邊境管制,要看配方、製程、保存性及所含動物產品。符合條件的低風險常溫複合食品可能免在BCP檢查,但仍有動物原料來源及私人聲明等要求。不能把含乳蛋餅乾一律當成純非動物性食品,也不能一律當成需要相同證書的肉品。

實務建議:換工廠、換原料來源或換生產國時,重新預審;先前某一工廠成功出貨不代表其他工廠自動適用。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

答: 差異主要在於邊境設施條件、運輸與倉儲要求及衛生證書設計。

邊境設施條件: 即使均屬動物性食品或需在BCP進行官方管制的特定產品,不同入境點獲准檢查的溫層(常溫、冷藏、冷凍)或產品類別(供人食用、非供人食用)也不同。若產品為冷凍肉類或冷藏水產,必須從具備相應冷鏈查驗設施的指定BCP輸入。不能隨意選擇任一港口或機場,否則可能面臨退運或轉運的問題。

運輸與倉儲要求: 冷藏及冷凍食品須在全程維持適當溫度。相關業者必須具備符合冷鏈要求的儲存設施或專用運輸工具,且須依照羅馬尼亞Order 111/2008或Order 57/2010進行相應的設施登記或核准。溫控記錄可能在通關或後續稽查時被要求提供。

實務建議:確認產品的保存條件不僅是品質問題,也直接決定了進口路線的合法性及業者的資格門檻。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飲料容器是否有押金制度?

答: 需要。食品接觸材料(FCM)必須符合歐盟的通用規定(Regulation 1935/2004)及良好製造規範(GMP,Regulation 2023/2006)。特別是塑膠材料,還須符合Regulation 10/2011的正面表列物質及遷移量限制要求。進口商通常需要製造商提供「符合性聲明(DoC)」及相關支持性檢測報告,以證明包裝在預定使用條件下不會釋放危害人體健康或改變食品成分的物質。

關於押金制度: 羅馬尼亞已實施「保證金退還系統(Sistemul de Garanție-Returnare, SGR)」。依據HG 1074/2021,針對容量在0.1公升至3公升之間的不可重複使用的主要包裝(玻璃、塑膠或金屬),用於水、軟性飲料、啤酒、蘋果酒、葡萄酒及烈酒等產品,均須納入SGR系統。

這表示製造商或進口商在將這些飲料投放羅馬尼亞市場前,必須與SGR管理者(RetuRO)簽約登記、繳納保證金,並在產品標籤上印製SGR標誌及特定的EAN條碼。未完成這些要求的適用產品,不得在羅馬尼亞上市銷售。

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 不是每一種都需要,取決於產品類別及相關歐盟/羅馬尼亞法規的具體要求。

官方衛生證明(Official Health Certificate): 針對受管制的動物性產品(肉、乳、水產等)、部分複合食品,以及落入特定保障措施或緊急管制(如Regulation 2019/1793清單)的高風險非動物性食品,歐盟嚴格要求必須附帶輸出國官方核發、符合歐盟統一格式的衛生或檢驗證明。

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 FSC): 對於一般常溫非動物性食品(如普通餅乾、茶葉、糖果),歐盟或羅馬尼亞法規通常未強制要求每批提供輸出國核發的FSC。然而,在實務操作中,進口商為確保產品在來源國為合法上市食品,或為降低海關/地方主管機關的疑慮,仍可能要求供應商提供FSC作為輔助證明文件。

實務建議:不要假設「有FSC就能通關」或「沒有FSC就不能通關」。 關鍵在於是否需要強制性的官方證書(如TRACES上的CHED相應證明)。若不需要,FSC僅作為補充文件;若需要特定格式的官方衛生證明,FSC絕對無法替代。

羅馬尼亞文標示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的羅馬尼亞文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

答: 依據歐盟食品資訊法規(Regulation 1169/2011)及羅馬尼亞相關規定,提供給最終消費者的食品必須有清晰、易讀的羅馬尼亞文標示。必要資訊通常包括:

  1. 食品名稱: 法定名稱、慣用名稱或描述性名稱,須能準確反映產品本質。
  2. 成分表: 依重量遞減順序列出所有成分,包括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3. 過敏原資訊: 14類法定過敏原必須在成分表中以字體、樣式或背景顏色特別強調(例如粗體字)。
  4. 特定成分的數量(QUID): 針對名稱中提及或圖片強調的關鍵成分,須標示其百分比。
  5. 淨重或淨容量。
  6. 保存期限: 標示「此日期前最佳 (A se consuma de preferință înainte de…)」或「有效日期 (Expiră la…)」。
  7. 保存條件及/或使用條件: 若有特殊要求(如冷藏、開封後儘速食用)必須標示。
  8. 責任業者名稱與地址: 設立於歐盟境內的食品業者或進口商資訊。
  9. 原產國或來源地: 依法規要求或若不標示可能誤導消費者時必須提供。
  10. 使用說明: 若無說明可能導致無法正確食用時必須提供。
  11. 營養標示: 必須包含熱量及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質與鹽的含量,並以每100克或100毫升為單位呈現格式化表格。

若產品屬於特定類別(如含咖啡因、甜味劑或包裝氣體),還須加上相應的法定警語或附帶聲明。此外,若適用SGR系統,必須印有SGR標誌及條碼。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 絕對不行。營養與健康宣稱必須嚴格遵守歐盟法規(Regulation 1924/2006)。

營養宣稱: 如「低脂」、「無糖」、「高蛋白」等,只能使用法規附件中已列出的用語,且產品必須符合該用語所對應的嚴格條件。

健康宣稱: 描述食品與健康關係的宣稱,必須是經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評估並由歐盟執委會正式授權,列於「歐盟准用健康宣稱名單」中的宣稱。此外,使用准用宣稱時,產品必須含有足夠數量的相關營養素以產生所宣稱的效果,且宣稱文字的含義不能改變原核准的意思。

醫療宣稱禁止: 一般食品(包含食品補充品)絕對禁止宣稱具有預防、治療或治癒人類疾病的功效。將國外視為一般的「排毒」、「抗發炎」、「改善失眠」等詞彙直接翻譯放上標籤或宣傳品,在羅馬尼亞將構成違法,可能面臨重罰及產品下架。

報關、邊境檢查與檢疫

Q18 食品到貨通知何時辦理?NOA、CHED與海關申報需要哪些文件?

答: 到貨通知的時間及所需文件取決於產品的風險等級及適用程序。

1. 需要CHED的受管制產品:
若產品屬於需要經邊境管制站(BCP)檢查的動物性產品、受緊急管制的非動物性產品或受植物檢疫管制的植物產品,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須在貨物抵達BCP前(通常至少24小時,具體視運輸方式而定),透過TRACES NT系統提交相應的「共同衛生入境文件(CHED)」(如CHED-P、CHED-D或CHED-PP)進行預先通知。
所需文件通常包括: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空運提單、輸出國官方核發的衛生證書或檢驗報告(正本或符合規定的電子證書),以及原產地證明。

2. 需要NOA的一般非動物性產品(羅馬尼亞本國程序):
對於未被歐盟列為加強管制,但落入羅馬尼亞Order 120/4.724/2022附件3的普通食品(如餅乾、糖果、飲料),若是直接從非歐盟國家進口至羅馬尼亞,現在也須透過TRACES NT系統辦理「到貨通知(Notificare de sosire, NOA)」。通常應在海關申報前完成。
所需文件包括: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並可能被要求提供成分表、產品規格書、進口商資格證明等。

完成上述食品安全及檢疫的預先通知與查核(取得CHED放行或NOA確認)後,才能憑相關參考號碼向海關提交報關單(SAD)進行通關作業。

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

答: 不會。抽樣與檢驗的頻率是基於風險評估。

1. 常規抽查: 大多數一般風險的食品主要進行文件審查(Documentary check)及身分核對(Identity check)。實體檢查(Physical check,包含開箱及抽樣送驗)是以隨機或按一定比例的方式進行,並非逐批檢驗。

2. 加強管制/緊急措施: 若產品被列入Regulation 2019/1793等加強管制清單,法規會明定實體檢查的頻率(例如10%、20%或甚至50%)。在此情況下,抽樣送驗的機率會大幅提高。貨物在實驗室報告結果出爐前,通常會被扣留在海關或受控的倉庫中,不得放行。

3. 過往違規紀錄: 若某特定供應商或特定產品近期在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SFF)中有不合格紀錄,海關與衛生主管機關可能會針對該來源的後續批次進行100%的加強抽驗,直到連續數批合格為止。

Q20 NOA或CHED完成、貨物獲海關放行後,就可以立即銷售嗎?

答: 通常是的,但有例外情況須特別注意。

一般情況下,貨物取得主管機關(ANSVSA/DSVSA)在CHED或NOA上的放行許可,並完成海關繳稅與放行手續後,即可進入羅馬尼亞境內自由流通並銷售。

然而,必須確認是否被附加了「放行條件」。例如:
– 貨物是否被要求先運送至指定的目的地倉庫進行後續查核?
– 若進口時貼的是臨時標籤(或尚未貼標),是否承諾在指定倉庫內完成符合法規的羅馬尼亞文標示後才上市?
– 若貨物在等待抽驗結果期間獲准先移至進口商倉庫(保全措施),在檢驗報告合格並獲得最終放行通知前,絕對不可拆解批次或進行銷售。

Q21 通過食品安全檢查後,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或其他證明?

答: 食品安全檢查與動植物檢疫是兩個獨立但平行的程序。

食品安全檢查(由ANSVSA負責)關注的是產品對人類消費的安全性(如殘留物、微生物、添加物)。
動植物檢疫(如由ANF負責的植物檢疫)關注的是防止病蟲害傳入歐盟及羅馬尼亞的農業及生態環境。

即使產品(例如未加工的堅果、種子、新鮮水果、茶葉原片)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果它屬於受歐盟植物健康法規(Regulation 2016/2031等)管制的品項,仍必須附帶輸出國核發的植物檢疫證明書(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並透過TRACES NT提交CHED-PP進行檢疫。兩者要求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 這是高度風險的操作,且法律上有嚴格限制。

1. 個人自用: 旅客攜帶或小包裹郵寄供個人消費的食品,確實有部分豁免(如少量常溫食品),但絕對禁止包含肉類或乳製品(少數特定國家除外)。且這類食品嚴禁轉售或用於商業用途。

2. 樣品: 若是為了展覽或研究測試目的進口樣品,可申請專案豁免部分程序(如免除當地標示),但仍可能需要衛生證明,且這些樣品通常被要求在活動後銷毀,不得進入一般消費市場試賣。

3. 電商或試賣: 只要是為了商業目的進入羅馬尼亞市場(即使數量很少、甚至免費贈送),該食品就必須完全符合歐盟及羅馬尼亞的所有法規,包括成分合法性、羅馬尼亞文標示、進口商資格及相關申報程序。沒有所謂「數量少就可以免除法規」的試賣通道。違規進口不僅會被海關扣留,還可能影響企業未來的進口信用。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

答: 進口商並非在海關放行後就免除責任,上市後的持續管理主要包括:

  1. 追溯系統(Traceability): 依據Regulation 178/2002,進口商必須建立並維持「往上一級(供應商)」與「往下一級(企業客戶)」的追溯紀錄。當發生食安事件時,能迅速提供批次資訊與流向。
  2. 產品回收與通報: 若發現已進口的食品有安全疑慮,必須立即啟動下架及回收程序,並主動通報主管機關(ANSVSA)。
  3. 法規更新監控: 歐盟食品法規(如添加物限量、農藥MRL、新型食品狀態)經常更新。企業須持續監控這些變化,確保後續進口的批次依然合法。可能一年前合法的產品,今年因MRL調降而變得不合格。
  4. 設施與流程維持: 確保登記或核准的倉儲與運輸條件持續符合衛生要求,並接受地方主管機關(DSVSA)的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5. SGR系統維護: 若適用押金制度,需按月向SGR系統管理者申報銷售數量並結算保證金。

Q24 申請時間、檢驗費及通關成本,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

答: 很難完全固定,但可以透過事前規劃來控制範圍。

時間: 文件預審、標籤翻譯與設計的時間可以預估。但若產品需辦理複雜的資格確認(如成分諮詢),或通關時被海關抽中實體檢查並送實驗室,時間將會增加數天至數週。歐盟及羅馬尼亞的審查時間不受進口商控制。

檢驗費與官方費用: TRACES系統的使用、NOA申報本身可能無高昂規費,但若貨物被要求進行官方實體檢查及實驗室分析,相關檢驗費用(依據檢測項目多寡,從農藥到微生物不等)必須由進口商承擔,這筆費用無法在事前精確固定。

倉儲與延滯費: 這是最容易產生變數的成本。若因文件不符、標籤錯誤或等待檢驗結果導致貨物滯留在港口或機場,將產生高昂的倉儲費及貨櫃延滯費(Demurrage/Detention)。

因此,最能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是:在貨物離開輸出國前,做好100%的文件預審與標籤確認,將意外降至最低。

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羅馬尼亞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 強烈建議企業採取以下「先評估、後行動」的步驟:

  1. 建立產品檔案: 收集完整的產品配方、加工流程、規格書及現有包裝資訊。
  2. 配方與合規性預審(Gap Analysis): 委託熟悉歐盟及羅馬尼亞法規的專家,針對成分、添加物、新型食品狀態及宣稱進行全面審核,確認是否可以直接進口,或需要修改配方與標籤。
  3. 確認供應鏈資格: 審查製造廠是否具備必要的證書或是否已被歐盟列為禁止/加強管制的對象。
  4. 確立進口結構: 決定由誰擔任歐盟進口商、在哪裡清關、以及倉儲與物流的安排。確認進口商已完成羅馬尼亞的食品業者登記及EORI註冊。
  5. 設計合規標籤: 在預審確認合法後,設計並製作符合法規要求的羅馬尼亞文標籤(包含SGR等必要標誌)。

總結:寧可在出貨前花費數週時間與成本進行預審與修正,也不要讓貨物在羅馬尼亞海關面臨退運或銷毀的巨大風險。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

答: 均須符合食品安全與適用輸入制度,但保存、運輸及准入路線可能不同。應依食品類別確認法定衛生要求、微生物規格、標示保存條件及保存期限,不能對所有食品套用同一溫度。

冷藏或冷凍食品須安排國際運輸、抵港待查、抽樣、倉儲與末端配送的連續溫度管理,並保留足以證明符合要求的紀錄。常溫食品也應控制高溫、濕度、蟲害及包裝破損風險。

複合食品的「常溫保存性」還可能影響官方證書或私人聲明、以及是否適用低風險邊境檢查例外。不是把冷藏要求從標籤刪除,就能改成免檢類別。

實務建議:把通關、補件與可能送驗時間納入到貨剩餘效期,並在合約中明定溫度偏離、破包、延誤及拒收處理。 保存期限應有產品與製程依據,而非只沿用另一市場的標籤。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飲料容器是否有押金制度?

答: 需要,而且應區分食品接觸安全、包裝環境規定與羅馬尼亞飲料押金制度。

食品接觸材料。 應按Regulation 1935/2004、良好製造規範及材質別規定,核對塑膠、塗層、瓶蓋內墊、黏著劑等可能接觸食品的部分。塑膠材料另有Regulation 10/2011及後續修正,依適用情況需要符合性聲明與遷移測試等佐證。不能只審查內容物,也不能以美國或其他國家的包材聲明直接代替歐盟符合性資料。

2026年的BPA與PFAS。 雙酚A(BPA)及其他受管制雙酚應按Regulation 2024/3190及2026年修正版核對;部分包材的一般「首次投放市場」過渡期限已到2026年7月20日,特殊用途、充填及庫存另有條件,不能概括視為所有舊包材都可繼續使用。Regulation 2025/40(PPWR)第5條第5項的食品接觸包裝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限制自2026年8月12日起適用;其他PPWR義務仍各有適用日期,不代表所有回收或標示要求都在同一天全面到位。

羅馬尼亞SGR押金退還制度。 Government Decision 1074/2021涵蓋指定飲料使用的0.1至3公升(含)非重複使用玻璃、塑膠或金屬容器,押金為每個0.50列伊(RON)。落入範圍的進口或歐盟內購入飲料,須由相應市場投放責任人處理登記、指定標示/條碼、押金及申報。不是所有食品包裝、所有材質或所有飲料都自動納入。

實務建議:包材詢價時一併確認BPA/PFAS符合性與SGR規格,避免食品已製成卻必須重做包裝。

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 不能一概而論。自由銷售證明(FSC)、私人檢驗報告、官方衛生證書與進口商私人聲明,是不同文件。

一般非動物性食品適用羅馬尼亞本國進口規範時,須提出製造商/出口商或主管機關出具、可證明符合歐盟及羅馬尼亞食品要求的隨貨文件,並按查核要求補充資料;不能把FSC固定列為所有品項唯一或通用的必要證書。

動物性食品與部分複合食品,通常需符合指定模式的官方證書。符合特定條件的常溫複合食品,可能改採Regulation 2020/2235附件V的私人聲明(private attestation),由進口食品業者代表依規定製作及簽署;這不等於製造商自行開立的一般品質聲明。

適用2019/1793附件II的非動物性食品,另須官方證書及相應抽樣分析資料。植物檢疫證明、有機COI與適用的漁獲證明,則分別處理不同法規目的,彼此不能任意替代。

羅馬尼亞文標示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的羅馬尼亞文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

答: 面向羅馬尼亞消費者的食品資訊應符合歐盟Regulation 1169/2011及羅馬尼亞文要求。可以多語並列,但不能只用英文、中文或其他外文取代必要的羅馬尼亞文資訊。

以一般預包裝零售食品為例,通常須核對:法定或適當食品名稱、依規定排序的成分表、需定量標示的特定成分、清楚突出的過敏原、淨含量、最短保存日期或食用期限、保存與使用條件、必要食用說明、歐盟責任業者名稱與地址、適用原產地資訊及營養標示。另須安排適用的批次識別;日期可代替批號或小包裝例外,須符合相應條件。

營養標示通常按每100 g或100 ml列出能量(kJ及kcal)、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質及鹽;不是直接沿用其他市場的鈉含量或每日參考值版式。茶、咖啡、未加工食品等可能有特定豁免,應逐項核對附件V,不能概括要求所有食品都使用相同營養表。

過敏原按附件II的14大類及其例外處理:含麩質穀物、甲殼類、蛋、魚、花生、大豆、乳(包括乳糖)、列明的堅果、芹菜、芥末、芝麻、超過規定濃度的二氧化硫/亞硫酸鹽、羽扇豆及軟體動物。成分表中的相關名稱應以字體、樣式或背景等方式清楚區別。一般必要文字的x-height原則至少1.2 mm;最大表面小於80 cm²者原則至少0.9 mm,另有特定包裝例外。

產地資訊須分兩層查核。 歐盟一般消費者標示並非對所有普通食品一概要求相同的原產國欄位;可能因特定品類、避免誤導或主要成分產地而須提供。但對落入羅馬尼亞非動物性食品進口規範的貨物,其第5條第7項另外要求隨貨文件及產品包裝標籤記載來源與識別資訊。因此,不宜僅依歐盟一般原則就刪除羅馬尼亞進口標籤上的來源資訊。食品所標示產地與主要成分產地不同時,也須查核Regulation 2018/775。

責任業者不一定只能填羅馬尼亞公司;應依第8條填列適當的歐盟責任業者,單列非歐盟製造商通常不足。採用補貼標籤時,應確保牢固、清楚、完整,並在適用供應/銷售時點前完成;不得將海關放行直接當作消費者標籤已合格。 網路銷售還須依第14條,在完成購買前提供規定資訊,不能全部等到收貨才揭露。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 不宜直接沿用。應審查產品標籤、保留的外文、網站、廣告、社群及電商文案,確認是否符合Regulation 1169/2011及Regulation 1924/2006。

「高纖」「低糖」「無添加糖」等營養宣稱,要符合各自法定條件;健康宣稱須查核准用文字、使用條件、對象族群與必要附帶資訊。外國核准、論文或成分研究,不能單獨取代歐盟的准用宣稱制度。

一般食品不得任意宣稱預防、治療或治癒疾病。符合特別授權條件的疾病風險降低宣稱,也不等於可以改寫成治療疾病。產品即使是一般食品,也可能合法使用符合條件的營養或健康宣稱;不能反過來說所有健康相關文字都一律禁止。

實務建議:先聚焦可證實的風味、原料、產地與食用方式,再逐句審查營養、功能與比較性說法。 翻譯工作應與法規審查分開報價、分開確認。

報關、邊境檢查與檢疫

Q18 食品到貨通知何時辦理?NOA、CHED與海關申報需要哪些文件?

答: 須先確認食品類別,再區分「直接從第三國進入羅馬尼亞」「經其他成員國轉運但尚未自由流通」及「已在其他成員國自由流通」。以下為兩個不同層次。

第一層:食品管制類別。

食品或制度 主要入境文件/程序 注意事項
羅馬尼亞本國規範涵蓋的一般非動物性食品 依路線使用NOA或本國指定到貨文件 先核對附件3及第2條排除範圍;不是所有食品都使用NOA
歐盟指定加強管制的非動物性食品 TRACES NT/CHED-D及必要證書 按當期2019/1793等措施,經適當BCP或控制點
受邊境管制的動物性食品及複合食品 TRACES NT/CHED-P、適用官方證書或私人聲明 另查來源國、工廠、健康條件及低風險例外
受植物健康入境管制的植物及植物產品 植物檢疫證明,並依範圍辦理CHED-PP 與食品安全管制不同,可能需同時完成
以有機產品進口 適用電子COI及相關查驗 有機文件不取代其他適用管制;也須重查本國規範的排除條件

CHED是共同衛生入境文件;NOA是到貨通知。兩者用途及適用法源不同,不能互相視為同名文件。

第二層:一般非動物性食品的羅馬尼亞路線。 下表僅限Order 120/4.724/2022所附規範的適用貨物,不將其套用至被排除的特殊管制、複合食品或其他情形。

實際路線 通知窗口及時點 使用文件/依據
自第三國直接經羅馬尼亞指定入境點進口 入境點;原則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 第5條:TRACES NT填寫並簽署NOA第I部分;檢查人員完成相應第II部分
經其他歐盟成員國入境,以海關轉運到羅馬尼亞,尚未自由流通 羅馬尼亞目的地海關轄區DSVSA;原則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 第7條:NOA第I部分,以傳真或雙方同意的方式傳送
第三國貨物已在其他成員國完成自由流通,再送羅馬尼亞目的地倉庫 倉庫所在地DSVSA;原則於實際到倉前至少1個工作日通知 第6條:附件2的入境文件,並提供已自由流通的相應證明/聲明
本規範涵蓋的歐盟內貿易 羅馬尼亞倉庫/加工場所所在地DSVSA;至少提前24小時 第10條:附件5的歐盟內貿易通知

第5至7條所涉部分路線在物流限制下有至少提前4小時的例外安排;不宜將例外當成一般作業時限,應事前與主管機關確認。貨物分送不同縣的倉庫,還須確認各目的地的通知。已在其他成員國自由流通,並非再辦一次第三國海關進口,但不表示可以省略羅馬尼亞適用的食品到貨管理。第6條與第10條應按實際貨物流及制度適用分辨,不宜自行重複或漏報。

歐盟Regulation 2019/1013所涵蓋的指定入境貨物,另按其至少一個工作日前通知及有限例外規則辦理。所有這些都是通知時點,不是政府保證一日完成查驗的承諾。

隨貨與海關資料。 通常應備妥發票、裝箱單、運輸文件、產品與來源資料、適用的食品業者/目的地場所資格、NOA或CHED,以及按品類需要的官方證書、私人聲明、檢驗報告或植物檢疫證明。海關另依EORI、CN/TARIC、原產地、完稅價格及優惠原產地證明等處理。相關文件應能互相勾稽批號、數量、重量、出口商及收貨人。

關稅與VAT應分開計算。 關稅依歐盟TARIC、貨品分類、原產地及當期優惠或配額決定,沒有所有食品通用的單一關稅率。羅馬尼亞自2025年8月1日起的標準VAT為21%,符合條件的食品適用11%;ANAF於2026年6月的說明仍列示此制度。CN 2202的非酒精飲料、含添加糖且總糖量至少10 g/100 g的食品(法定特定例外除外)、酒類,以及法律所定部分食品補充品等,不適用該食品優惠。不是所有飲料都11%,也不是只要天然含糖就自動21%。 應按CN分類、配方及課稅時點核定進口VAT;TARIC本身不提供羅馬尼亞全部VAT判定。

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

答: 不一定。應分清楚文件檢查、貨證一致性的身分/識別檢查,以及包括抽樣在內的實體檢查。

管制情形 檢查安排 不能誤解之處
適用羅馬尼亞一般非動物性食品規範、經入境點的貨物 第11條規定逐批文件檢查;年度進口貨運至少10%作身分/識別檢查;實體檢查及採樣依風險與年度計畫 「至少10%」不是所有食品的實驗室抽驗率
適用2019/1793等加強管制貨物 文件檢查及附件所定身分/實體檢查頻率;部分品類另有官方證書及分析文件 檢查頻率依產品、國家、危害及當期措施,不是固定通用比例
受管制動物性食品或複合食品 按其適用官方管制規則執行 不得把一般非動物性食品的比例直接套用

抽樣不一定發生於每批,但主管機關可因不合格紀錄、警報、文件問題或特定風險加強管制。私人COA不能保證免除官方檢查。

費用也不能直接套用「政府抽驗一定免費」的假設。羅馬尼亞本國非動物性食品規範另有進口檢查及分析費用的業者負擔安排,應依當期規費與實際檢驗項目估算。

Q20 NOA或CHED完成、貨物獲海關放行後,就可以立即銷售嗎?

答: 仍須確認各文件的狀態及法律效果。業者自行填完NOA或CHED第I部分,只是提出資料,不代表主管機關已完成檢查或同意放行。

對受管制貨物,應核對主管機關完成的相應決定及任何限制、海關自由流通狀態、動植物健康要求、合法標籤、場所資格、保存條件及批次追溯。羅馬尼亞一般非動物性食品規範第22條,將適用NOA及官方查核與海關放行銜接;不是只要物流通知可提貨就等於全部合規。

被扣留或要求等待檢驗結果的批次,不得自行上市。若有主管機關允許在條件下移動、待驗或其他特定安排,也必須依其書面條件執行,不能自行套用其他國家的監測放行模式。

海關放行不會消除進口商與其他食品業者對安全、標示及回收的持續責任。 發現不安全或不符法規時,仍須依產品與風險採取下架、通報、回收或其他措施。

Q21 通過食品安全檢查後,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或其他證明?

答: 不是。食品安全、動物健康、植物健康及其他產品制度,處理不同風險,可能同時適用。

受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應按Regulations 2016/2031、2019/2072等確認植物檢疫證明、入境地點、官方業者登記及TRACES/CHED-PP要求;羅馬尼亞窗口為ANF。不是所有加工植物食品都要植物檢疫,也不是只要商品名稱有「加工」二字就免除。

動物性產品及相關複合食品,另須符合動物衛生、公共衛生、來源國與工廠條件。從其他歐盟國家轉運,不會使原本欠缺的第三國准入資格自動補足。

水產品還須確認是否屬防制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撈(IUU)制度的範圍。對適用漁獲證明的輸入,自2026年1月10日起應依CATCH數位程序辦理;漁獲證明與衛生證書不是同一張文件,也不是所有養殖或加工水產品都無條件需要相同證明。

以有機產品進口者,另須按有機法規辦理TRACES中的電子COI等要求。海外有機認證標誌、一般COA或食品衛生證書,不能單獨替代歐盟有機進口制度。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 不能把商業販售或供餐用貨物改稱「自用」以規避規定。郵寄、快遞、小批量及電商,並不使食品安全、適用入境通知及標示義務自動消失。

真正個人使用、研究、實驗室或不投放市場的展示/商業樣品,可能有各自的例外、重量與用途條件;羅馬尼亞一般非動物性食品規範第2條即有特定排除。但這些條件不能延伸成所有食品的小額商業免辦額度,動物性或特殊管制食品也不能直接套用。

免費不等於不投放市場。 將食品免費供消費者試吃,仍可能構成食品法上的供應或市場投放,應事先說明用途、是否食用、對象與剩餘貨物處理,取得適當分類及程序確認。

跨境電商則須釐清誰是實際進口食品業者、貨物是否先進歐盟倉庫,以及誰承擔羅馬尼亞文資訊與回收責任。免關稅、低價貨物或平台代收稅等稅務安排,不能當成食品管制豁免。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

答: 應維持供應商、製造廠、來源、批次、進出貨流向、保存運輸、客訴與不合格處理紀錄。依Regulation 178/2002第18條,建立可識別上一手供應商及下一手業者的追溯安排;不宜等到發生警報才向供應商索取批次資料。

當業者有理由認為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已離開其直接控制時,須依第19條立即採取適當撤回措施並通知主管機關;產品可能已到消費者手中時,按風險提供資訊及在必要時回收。這不等於所有商業退貨都構成法定安全回收,也不能把主管機關的RASFF機制當成業者可免自行通報的理由。

食品衛生與HACCP程序依實際活動適用。 歐盟對初級生產以後相關食品活動設有以HACCP原則為基礎的程序要求,並可依活動、規模及風險作適當彈性安排。不能概括說純進口商都免衛生管理,也不能把第三方HACCP或ISO認證證書列為所有進口商一律法定必備。

配方、原料來源、製造廠、標籤、責任業者、場所或活動改變時,應重新查核准入、通知、登記與供應鏈文件。屬SGR範圍的飲料,也須持續完成適用的押金及申報管理。

實務建議:建立每一品項的法規主檔與改版紀錄,並定期重查動態准入名單、限量、警報及包材規則。 資料保存年限按具體義務及產品特性確定,不任意套用一個所有食品通用的年數。

Q24 申請時間、檢驗費及通關成本,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

答: 應先確認產品、場所、來源與路線,才能作有條件的估算。普通食品可能沒有逐項產品上市許可,但新型食品、國家/工廠准入、場所補正、標籤整改、特殊證書或送驗,可能大幅改變時程。

Order 111/2008所附規範第34條,對其適用的食品安全登記,規定在完整申請文件提出後,符合條件者於不超過30個日曆日內核發相應登記文件。這是指定場所/活動的登記程序,不是所有食品許可、全部設立工程或每批進口都保證30日完成;現場不符、補件及其他核准仍須分別處理。

報價宜分列:配方及分類預審、羅馬尼亞文標示、業者/場所登記、主管機關諮詢、實驗室費、官方證書、NOA/CHED與報關服務、國際物流、冷鏈與倉租、關稅及VAT,以及適用的SGR或包材工作。政府規費、檢驗費與顧問服務費應各自列明。

實務建議:首批案件採分階段報價,先完成可行性與缺件盤點,再承諾執行範圍。 運輸延誤、扣留、退運及銷毀等非固定成本,應另外約定責任與處理機制,不能把提前通知期限當成保證核准時間。

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羅馬尼亞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建議先做產品法規預審,再決定進口主體、路線與出貨時間。 請提供完整配方、製程、原產國與製造廠、包材、現有標籤、預定銷售宣稱,以及是否先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清關的安排。

預審成果最好包括:一般食品範圍判定、非動物性/動物性/複合食品分類、逐項原料與添加物查核、國家及工廠准入、NOA/CHED/目的地通知路線、必要證書與檢驗、羅馬尼亞文標示差異、食品業者及場所資格,以及關稅/VAT與適用包裝義務。

我們的實務建議是把首批專案切成「產品可進口」「主體可經營」「批次可放行」「產品可上市」四個確認點。 任一點尚未完成,都不宜以另外一點的文件代替。這是專案管理方法,不是政府另設四張許可證。

產品條件確認後,再安排採購、量產、印標與出貨,較能降低臨時補件、改配方、重新包裝及滯港成本。規劃羅馬尼亞食品進口與營運架構時,可向永輝提供產品及交易資料,討論所需法規研究、公司與稅務安排,以及當地食品專業、檢驗、物流與報關分工。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

下表區分預審主檔、業者資格、法定批次文件及特定產品文件。不是每一項都適用於所有食品,也不是所有資料都必須每批重新申請。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

答: 均須符合食品安全與適用輸入制度,但保存、運輸及准入路線可能不同。應依食品類別確認法定衛生要求、微生物規格、標示保存條件及保存期限,不能對所有食品套用同一溫度。

冷藏或冷凍食品須安排國際運輸、抵港待查、抽樣、倉儲與末端配送的連續溫度管理,並保留足以證明符合要求的紀錄。常溫食品也應控制高溫、濕度、蟲害及包裝破損風險。

複合食品的「常溫保存性」還可能影響官方證書或私人聲明、以及是否適用低風險邊境檢查例外。不是把冷藏要求從標籤刪除,就能改成免檢類別。

實務建議:把通關、補件與可能送驗時間納入到貨剩餘效期,並在合約中明定溫度偏離、破包、延誤及拒收處理。 保存期限應有產品與製程依據,而非只沿用另一市場的標籤。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飲料容器是否有押金制度?

答: 需要,而且應區分食品接觸安全、包裝環境規定與羅馬尼亞飲料押金制度。

食品接觸材料。 應按Regulation 1935/2004、良好製造規範及材質別規定,核對塑膠、塗層、瓶蓋內墊、黏著劑等可能接觸食品的部分。塑膠材料另有Regulation 10/2011及後續修正,依適用情況需要符合性聲明與遷移測試等佐證。不能只審查內容物,也不能以美國或其他國家的包材聲明直接代替歐盟符合性資料。

2026年的BPA與PFAS。 雙酚A(BPA)及其他受管制雙酚應按Regulation 2024/3190及2026年修正版核對;部分包材的一般「首次投放市場」過渡期限已到2026年7月20日,特殊用途、充填及庫存另有條件,不能概括視為所有舊包材都可繼續使用。Regulation 2025/40(PPWR)第5條第5項的食品接觸包裝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限制自2026年8月12日起適用;其他PPWR義務仍各有適用日期,不代表所有回收或標示要求都在同一天全面到位。

羅馬尼亞SGR押金退還制度。 Government Decision 1074/2021涵蓋指定飲料使用的0.1至3公升(含)非重複使用玻璃、塑膠或金屬容器,押金為每個0.50列伊(RON)。落入範圍的進口或歐盟內購入飲料,須由相應市場投放責任人處理登記、指定標示/條碼、押金及申報。不是所有食品包裝、所有材質或所有飲料都自動納入。

實務建議:包材詢價時一併確認BPA/PFAS符合性與SGR規格,避免食品已製成卻必須重做包裝。

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 不能一概而論。自由銷售證明(FSC)、私人檢驗報告、官方衛生證書與進口商私人聲明,是不同文件。

一般非動物性食品適用羅馬尼亞本國進口規範時,須提出製造商/出口商或主管機關出具、可證明符合歐盟及羅馬尼亞食品要求的隨貨文件,並按查核要求補充資料;不能把FSC固定列為所有品項唯一或通用的必要證書。

動物性食品與部分複合食品,通常需符合指定模式的官方證書。符合特定條件的常溫複合食品,可能改採Regulation 2020/2235附件V的私人聲明(private attestation),由進口食品業者代表依規定製作及簽署;這不等於製造商自行開立的一般品質聲明。

適用2019/1793附件II的非動物性食品,另須官方證書及相應抽樣分析資料。植物檢疫證明、有機COI與適用的漁獲證明,則分別處理不同法規目的,彼此不能任意替代。

羅馬尼亞文標示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的羅馬尼亞文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

答: 面向羅馬尼亞消費者的食品資訊應符合歐盟Regulation 1169/2011及羅馬尼亞文要求。可以多語並列,但不能只用英文、中文或其他外文取代必要的羅馬尼亞文資訊。

以一般預包裝零售食品為例,通常須核對:法定或適當食品名稱、依規定排序的成分表、需定量標示的特定成分、清楚突出的過敏原、淨含量、最短保存日期或食用期限、保存與使用條件、必要食用說明、歐盟責任業者名稱與地址、適用原產地資訊及營養標示。另須安排適用的批次識別;日期可代替批號或小包裝例外,須符合相應條件。

營養標示通常按每100 g或100 ml列出能量(kJ及kcal)、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質及鹽;不是直接沿用其他市場的鈉含量或每日參考值版式。茶、咖啡、未加工食品等可能有特定豁免,應逐項核對附件V,不能概括要求所有食品都使用相同營養表。

過敏原按附件II的14大類及其例外處理:含麩質穀物、甲殼類、蛋、魚、花生、大豆、乳(包括乳糖)、列明的堅果、芹菜、芥末、芝麻、超過規定濃度的二氧化硫/亞硫酸鹽、羽扇豆及軟體動物。成分表中的相關名稱應以字體、樣式或背景等方式清楚區別。一般必要文字的x-height原則至少1.2 mm;最大表面小於80 cm²者原則至少0.9 mm,另有特定包裝例外。

產地資訊須分兩層查核。 歐盟一般消費者標示並非對所有普通食品一概要求相同的原產國欄位;可能因特定品類、避免誤導或主要成分產地而須提供。但對落入羅馬尼亞非動物性食品進口規範的貨物,其第5條第7項另外要求隨貨文件及產品包裝標籤記載來源與識別資訊。因此,不宜僅依歐盟一般原則就刪除羅馬尼亞進口標籤上的來源資訊。食品所標示產地與主要成分產地不同時,也須查核Regulation 2018/775。

責任業者不一定只能填羅馬尼亞公司;應依第8條填列適當的歐盟責任業者,單列非歐盟製造商通常不足。採用補貼標籤時,應確保牢固、清楚、完整,並在適用供應/銷售時點前完成;不得將海關放行直接當作消費者標籤已合格。 網路銷售還須依第14條,在完成購買前提供規定資訊,不能全部等到收貨才揭露。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 不宜直接沿用。應審查產品標籤、保留的外文、網站、廣告、社群及電商文案,確認是否符合Regulation 1169/2011及Regulation 1924/2006。

「高纖」「低糖」「無添加糖」等營養宣稱,要符合各自法定條件;健康宣稱須查核准用文字、使用條件、對象族群與必要附帶資訊。外國核准、論文或成分研究,不能單獨取代歐盟的准用宣稱制度。

一般食品不得任意宣稱預防、治療或治癒疾病。符合特別授權條件的疾病風險降低宣稱,也不等於可以改寫成治療疾病。產品即使是一般食品,也可能合法使用符合條件的營養或健康宣稱;不能反過來說所有健康相關文字都一律禁止。

實務建議:先聚焦可證實的風味、原料、產地與食用方式,再逐句審查營養、功能與比較性說法。 翻譯工作應與法規審查分開報價、分開確認。

報關、邊境檢查與檢疫

Q18 食品到貨通知何時辦理?NOA、CHED與海關申報需要哪些文件?

答: 須先確認食品類別,再區分「直接從第三國進入羅馬尼亞」「經其他成員國轉運但尚未自由流通」及「已在其他成員國自由流通」。以下為兩個不同層次。

第一層:食品管制類別。

資料或文件 使用目的 適用方式
完整配方、複合原料展開、添加物身分及用量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分類 建議逐品項建立主檔;法定提交範圍依產品及機關要求
製程、殺菌、保存期限與產品規格 食品安全、常溫/冷藏及複合食品分類 預審及必要申報佐證;保存期限應有合理依據
原產國、製造廠及動物原料供應廠資料 國家/工廠准入與來源追溯 依品類查核;不是所有非動物性工廠均須歐盟列名
食品業者與目的地場所登記/核准文件 確認主體、倉儲、加工及運輸資格 依Order 111/2008、57/2010及實際活動
EORI與適用稅務資料 海關及稅務安排 不取代食品業者資格
食品接觸包材聲明、規格與適用測試 包材安全、BPA/PFAS及材質要求 依接觸材質、用途、日期及規則確認
羅馬尼亞文標籤與原包裝、電商稿 成分、過敏原、營養、責任業者、產地及宣稱審查 零售、業務用及非預包裝產品分別判斷
NOA第I部分及主管機關完成的相應部分 本國規範適用貨物的到貨與管制 依第5條直接入境或第7條轉運路線
附件2入境文件/附件5歐盟內貿易通知 已在其他成員國自由流通或歐盟內貿易 按第6條/第10條的實際情形區分,不能一律使用NOA
食品或制度 主要入境文件/程序 注意事項
羅馬尼亞本國規範涵蓋的一般非動物性食品 依路線使用NOA或本國指定到貨文件 先核對附件3及第2條排除範圍;不是所有食品都使用NOA
歐盟指定加強管制的非動物性食品 TRACES NT/CHED-D及必要證書 按當期2019/1793等措施,經適當BCP或控制點
受邊境管制的動物性食品及複合食品 TRACES NT/CHED-P、適用官方證書或私人聲明 另查來源國、工廠、健康條件及低風險例外
受植物健康入境管制的植物及植物產品 植物檢疫證明,並依範圍辦理CHED-PP 與食品安全管制不同,可能需同時完成
以有機產品進口 適用電子COI及相關查驗 有機文件不取代其他適用管制;也須重查本國規範的排除條件

CHED是共同衛生入境文件;NOA是到貨通知。兩者用途及適用法源不同,不能互相視為同名文件。

第二層:一般非動物性食品的羅馬尼亞路線。 下表僅限Order 120/4.724/2022所附規範的適用貨物,不將其套用至被排除的特殊管制、複合食品或其他情形。

實際路線 通知窗口及時點 使用文件/依據
自第三國直接經羅馬尼亞指定入境點進口 入境點;原則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 第5條:TRACES NT填寫並簽署NOA第I部分;檢查人員完成相應第II部分
經其他歐盟成員國入境,以海關轉運到羅馬尼亞,尚未自由流通 羅馬尼亞目的地海關轄區DSVSA;原則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 第7條:NOA第I部分,以傳真或雙方同意的方式傳送
第三國貨物已在其他成員國完成自由流通,再送羅馬尼亞目的地倉庫 倉庫所在地DSVSA;原則於實際到倉前至少1個工作日通知 第6條:附件2的入境文件,並提供已自由流通的相應證明/聲明
本規範涵蓋的歐盟內貿易 羅馬尼亞倉庫/加工場所所在地DSVSA;至少提前24小時 第10條:附件5的歐盟內貿易通知

第5至7條所涉部分路線在物流限制下有至少提前4小時的例外安排;不宜將例外當成一般作業時限,應事前與主管機關確認。貨物分送不同縣的倉庫,還須確認各目的地的通知。已在其他成員國自由流通,並非再辦一次第三國海關進口,但不表示可以省略羅馬尼亞適用的食品到貨管理。第6條與第10條應按實際貨物流及制度適用分辨,不宜自行重複或漏報。

歐盟Regulation 2019/1013所涵蓋的指定入境貨物,另按其至少一個工作日前通知及有限例外規則辦理。所有這些都是通知時點,不是政府保證一日完成查驗的承諾。

隨貨與海關資料。 通常應備妥發票、裝箱單、運輸文件、產品與來源資料、適用的食品業者/目的地場所資格、NOA或CHED,以及按品類需要的官方證書、私人聲明、檢驗報告或植物檢疫證明。海關另依EORI、CN/TARIC、原產地、完稅價格及優惠原產地證明等處理。相關文件應能互相勾稽批號、數量、重量、出口商及收貨人。

關稅與VAT應分開計算。 關稅依歐盟TARIC、貨品分類、原產地及當期優惠或配額決定,沒有所有食品通用的單一關稅率。羅馬尼亞自2025年8月1日起的標準VAT為21%,符合條件的食品適用11%;ANAF於2026年6月的說明仍列示此制度。CN 2202的非酒精飲料、含添加糖且總糖量至少10 g/100 g的食品(法定特定例外除外)、酒類,以及法律所定部分食品補充品等,不適用該食品優惠。不是所有飲料都11%,也不是只要天然含糖就自動21%。 應按CN分類、配方及課稅時點核定進口VAT;TARIC本身不提供羅馬尼亞全部VAT判定。

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

答: 不一定。應分清楚文件檢查、貨證一致性的身分/識別檢查,以及包括抽樣在內的實體檢查。

管制情形 檢查安排 不能誤解之處
適用羅馬尼亞一般非動物性食品規範、經入境點的貨物 第11條規定逐批文件檢查;年度進口貨運至少10%作身分/識別檢查;實體檢查及採樣依風險與年度計畫 「至少10%」不是所有食品的實驗室抽驗率
適用2019/1793等加強管制貨物 文件檢查及附件所定身分/實體檢查頻率;部分品類另有官方證書及分析文件 檢查頻率依產品、國家、危害及當期措施,不是固定通用比例
受管制動物性食品或複合食品 按其適用官方管制規則執行 不得把一般非動物性食品的比例直接套用

抽樣不一定發生於每批,但主管機關可因不合格紀錄、警報、文件問題或特定風險加強管制。私人COA不能保證免除官方檢查。

費用也不能直接套用「政府抽驗一定免費」的假設。羅馬尼亞本國非動物性食品規範另有進口檢查及分析費用的業者負擔安排,應依當期規費與實際檢驗項目估算。

Q20 NOA或CHED完成、貨物獲海關放行後,就可以立即銷售嗎?

答: 仍須確認各文件的狀態及法律效果。業者自行填完NOA或CHED第I部分,只是提出資料,不代表主管機關已完成檢查或同意放行。

對受管制貨物,應核對主管機關完成的相應決定及任何限制、海關自由流通狀態、動植物健康要求、合法標籤、場所資格、保存條件及批次追溯。羅馬尼亞一般非動物性食品規範第22條,將適用NOA及官方查核與海關放行銜接;不是只要物流通知可提貨就等於全部合規。

被扣留或要求等待檢驗結果的批次,不得自行上市。若有主管機關允許在條件下移動、待驗或其他特定安排,也必須依其書面條件執行,不能自行套用其他國家的監測放行模式。

海關放行不會消除進口商與其他食品業者對安全、標示及回收的持續責任。 發現不安全或不符法規時,仍須依產品與風險採取下架、通報、回收或其他措施。

Q21 通過食品安全檢查後,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或其他證明?

答: 不是。食品安全、動物健康、植物健康及其他產品制度,處理不同風險,可能同時適用。

受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應按Regulations 2016/2031、2019/2072等確認植物檢疫證明、入境地點、官方業者登記及TRACES/CHED-PP要求;羅馬尼亞窗口為ANF。不是所有加工植物食品都要植物檢疫,也不是只要商品名稱有「加工」二字就免除。

動物性產品及相關複合食品,另須符合動物衛生、公共衛生、來源國與工廠條件。從其他歐盟國家轉運,不會使原本欠缺的第三國准入資格自動補足。

水產品還須確認是否屬防制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撈(IUU)制度的範圍。對適用漁獲證明的輸入,自2026年1月10日起應依CATCH數位程序辦理;漁獲證明與衛生證書不是同一張文件,也不是所有養殖或加工水產品都無條件需要相同證明。

以有機產品進口者,另須按有機法規辦理TRACES中的電子COI等要求。海外有機認證標誌、一般COA或食品衛生證書,不能單獨替代歐盟有機進口制度。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 不能把商業販售或供餐用貨物改稱「自用」以規避規定。郵寄、快遞、小批量及電商,並不使食品安全、適用入境通知及標示義務自動消失。

真正個人使用、研究、實驗室或不投放市場的展示/商業樣品,可能有各自的例外、重量與用途條件;羅馬尼亞一般非動物性食品規範第2條即有特定排除。但這些條件不能延伸成所有食品的小額商業免辦額度,動物性或特殊管制食品也不能直接套用。

免費不等於不投放市場。 將食品免費供消費者試吃,仍可能構成食品法上的供應或市場投放,應事先說明用途、是否食用、對象與剩餘貨物處理,取得適當分類及程序確認。

跨境電商則須釐清誰是實際進口食品業者、貨物是否先進歐盟倉庫,以及誰承擔羅馬尼亞文資訊與回收責任。免關稅、低價貨物或平台代收稅等稅務安排,不能當成食品管制豁免。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

答: 應維持供應商、製造廠、來源、批次、進出貨流向、保存運輸、客訴與不合格處理紀錄。依Regulation 178/2002第18條,建立可識別上一手供應商及下一手業者的追溯安排;不宜等到發生警報才向供應商索取批次資料。

當業者有理由認為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已離開其直接控制時,須依第19條立即採取適當撤回措施並通知主管機關;產品可能已到消費者手中時,按風險提供資訊及在必要時回收。這不等於所有商業退貨都構成法定安全回收,也不能把主管機關的RASFF機制當成業者可免自行通報的理由。

食品衛生與HACCP程序依實際活動適用。 歐盟對初級生產以後相關食品活動設有以HACCP原則為基礎的程序要求,並可依活動、規模及風險作適當彈性安排。不能概括說純進口商都免衛生管理,也不能把第三方HACCP或ISO認證證書列為所有進口商一律法定必備。

配方、原料來源、製造廠、標籤、責任業者、場所或活動改變時,應重新查核准入、通知、登記與供應鏈文件。屬SGR範圍的飲料,也須持續完成適用的押金及申報管理。

實務建議:建立每一品項的法規主檔與改版紀錄,並定期重查動態准入名單、限量、警報及包材規則。 資料保存年限按具體義務及產品特性確定,不任意套用一個所有食品通用的年數。

Q24 申請時間、檢驗費及通關成本,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

答: 應先確認產品、場所、來源與路線,才能作有條件的估算。普通食品可能沒有逐項產品上市許可,但新型食品、國家/工廠准入、場所補正、標籤整改、特殊證書或送驗,可能大幅改變時程。

Order 111/2008所附規範第34條,對其適用的食品安全登記,規定在完整申請文件提出後,符合條件者於不超過30個日曆日內核發相應登記文件。這是指定場所/活動的登記程序,不是所有食品許可、全部設立工程或每批進口都保證30日完成;現場不符、補件及其他核准仍須分別處理。

報價宜分列:配方及分類預審、羅馬尼亞文標示、業者/場所登記、主管機關諮詢、實驗室費、官方證書、NOA/CHED與報關服務、國際物流、冷鏈與倉租、關稅及VAT,以及適用的SGR或包材工作。政府規費、檢驗費與顧問服務費應各自列明。

實務建議:首批案件採分階段報價,先完成可行性與缺件盤點,再承諾執行範圍。 運輸延誤、扣留、退運及銷毀等非固定成本,應另外約定責任與處理機制,不能把提前通知期限當成保證核准時間。

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羅馬尼亞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建議先做產品法規預審,再決定進口主體、路線與出貨時間。 請提供完整配方、製程、原產國與製造廠、包材、現有標籤、預定銷售宣稱,以及是否先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清關的安排。

預審成果最好包括:一般食品範圍判定、非動物性/動物性/複合食品分類、逐項原料與添加物查核、國家及工廠准入、NOA/CHED/目的地通知路線、必要證書與檢驗、羅馬尼亞文標示差異、食品業者及場所資格,以及關稅/VAT與適用包裝義務。

我們的實務建議是把首批專案切成「產品可進口」「主體可經營」「批次可放行」「產品可上市」四個確認點。 任一點尚未完成,都不宜以另外一點的文件代替。這是專案管理方法,不是政府另設四張許可證。

產品條件確認後,再安排採購、量產、印標與出貨,較能降低臨時補件、改配方、重新包裝及滯港成本。規劃羅馬尼亞食品進口與營運架構時,可向永輝提供產品及交易資料,討論所需法規研究、公司與稅務安排,以及當地食品專業、檢驗、物流與報關分工。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

下表區分預審主檔、業者資格、法定批次文件及特定產品文件。不是每一項都適用於所有食品,也不是所有資料都必須每批重新申請。

資料或文件 使用目的 適用方式
完整配方、複合原料展開、添加物身分及用量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分類 建議逐品項建立主檔;法定提交範圍依產品及機關要求
製程、殺菌、保存期限與產品規格 食品安全、常溫/冷藏及複合食品分類 預審及必要申報佐證;保存期限應有合理依據
原產國、製造廠及動物原料供應廠資料 國家/工廠准入與來源追溯 依品類查核;不是所有非動物性工廠均須歐盟列名
食品業者與目的地場所登記/核准文件 確認主體、倉儲、加工及運輸資格 依Order 111/2008、57/2010及實際活動
EORI與適用稅務資料 海關及稅務安排 不取代食品業者資格
食品接觸包材聲明、規格與適用測試 包材安全、BPA/PFAS及材質要求 依接觸材質、用途、日期及規則確認
羅馬尼亞文標籤與原包裝、電商稿 成分、過敏原、營養、責任業者、產地及宣稱審查 零售、業務用及非預包裝產品分別判斷
NOA第I部分及主管機關完成的相應部分 本國規範適用貨物的到貨與管制 依第5條直接入境或第7條轉運路線
附件2入境文件/附件5歐盟內貿易通知 已在其他成員國自由流通或歐盟內貿易 按第6條/第10條的實際情形區分,不能一律使用NOA
CHED-D、CHED-P或CHED-PP 指定官方入境管制 依食品風險、動物性成分或植物健康要求
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書及特定官方分析文件 動物性食品、部分複合食品或加強管制產品 只在對應品類與條件下必備;須使用適用模式
複合食品私人聲明 符合條件的常溫複合食品 依官方規定由進口食品業者代表製作/簽署,不等於一般COA
植物檢疫證明、有機COI、適用漁獲證明/CATCH資料 各專門制度 依產品分別判斷;可能與食品安全文件同時需要
發票、裝箱單、提單/空運提單/陸運文件及原產地證明 商業、運輸、海關與優惠關稅 按交易與運輸方式;證明內容須互相勾稽
批次檢驗報告、溫度紀錄與放行清單 產品安全及交貨管理 依法定與風險要求;不是一份報告包辦全部合規
SGR登記、指定標示/條碼及押金安排 指定飲料容器 僅於產品與容器落入制度範圍時適用
供應商/客戶流向與回收聯絡機制 上市後追溯與風險處理 建議於第一批商業出貨前完成測試

成分及材料限制查核表

查核對象 判斷方式 常見誤解
普通食品原料 身分、食用歷史、使用部位、製程與食品安全 不在添加物名單就是禁止;查不到禁止就是合法
新型食品 新型食品定義、既有授權、規格、用途及資料保護 海外長期食用或只供補充品使用,就可加入一般飲料
食品添加物與帶入成分 准用食品類別、用途、用量、規格與帶入條件 有E-number、天然來源或外國批准即可使用
植物萃取物、維生素及其他物質 製程、用量、1925/2006限制及其他適用制度 原植物可食用,所有濃縮萃取物就同樣可用
農藥殘留 個別MRL、殘留定義、加工影響與預設值/例外 一律零容許;或所有殘留物都用0.01 mg/kg
動物用藥殘留 物質、物種、組織、MRL或禁用及特別管制 直接套用農藥預設值
基因改造及精密發酵來源 產品/製程分類、授權與追溯標示範圍 最終沒有活菌就全面免審
污染物與微生物 產品分類、限量、檢測方法與保存期限 一份國外COA就可替代全部食品合規
動物原料及複合食品 原料來源、工廠、保存性、證書/聲明與BCP例外 含乳蛋糕餅全部都是普通非動物性食品
食品接觸包材 材質、接觸條件、遷移、BPA/PFAS與過渡期 食品合格就不必管包材;舊包材一律可用到庫存耗盡
羅馬尼亞標籤 語言、EU責任業者、過敏原、營養、產地及網售資訊 英文通行歐盟即可;海關放行就代表標示已核准
飲料容器 品類、0.1至3公升容器條件與SGR責任 所有包裝都收押金;境外進口所以不適用

羅馬尼亞及歐盟官方參考資料

以下均為Official/官方來源。每題下方的S編號可連至對應資料;法規正文、有效修正與個案適用條件優先於說明手冊或資料庫摘要。合併版本方便查閱,但出貨時仍應查核後續修正、動態清單、緊急措施及實際申報窗口。

來源檢索日期為2026年10月11日;這不是每個來源的發布或更新日期。表中有明示版本或公布日期者依該資料列示。以下提供參考連結與用途,並非各網頁全文的封存或完整擷取紀錄。

編號 發布機關及官方連結 主要用途/版本提醒
S01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C) No 178/2002|一般食品法
第11、14、17至19條;進口、安全、責任、追溯與回收。
S02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C) No 852/2004|食品衛生
第5、6條及附件II;HACCP程序、業者登記及衛生要求。
S03 羅馬尼亞/Portal Legislativ
Order 111/2008所附食品業者登記規範
非動物性食品及適用零售活動;第32至34條申請、查核與核發程序。
S04 羅馬尼亞/Portal Legislativ
Order 57/2010|動物性食品相關場所與活動核准
按產品、場所及實際活動確認核准範圍。
S05 羅馬尼亞/ANSVSA
Înregistrare și autorizare|登記、核准及相關表單
申請表與業務分類查詢入口;實際窗口為所在地DSVSA。
S06 羅馬尼亞/Portal Legislativ
Order 120/4.724/2022所附非動物性食品進出口及歐盟內貿易規範
第2、5至7、10至13、22條及附件1、2、3、5;含2025年7月7日修正。
S07 羅馬尼亞/Portal Legislativ
Order 755/1.826/2025|NOA到貨通知修正
2025年7月7日公布;TRACES NT/NOA及相關程序修正。
S08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U) 2017/625|官方管制
第44、47、56、57條等;一般與指定貨物管制、CHED及海關銜接。
S09 歐盟/EUR-Lex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9/1793|特定非動物性食品加強管制
檢索採2026年6月30日合併版本;每批出貨仍須重查現行附件及緊急措施。
S10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非動物性食品與飼料的BCP/控制點及進口管制說明
指定進口地點、加強檢查、附件II官方證書及分析要求。
S11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Composite products|複合食品進入歐盟條件
官方證書、私人聲明、動物原料來源與低風險邊境檢查例外。
S12 歐盟/EUR-Lex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2292|供人食用產品進入歐盟條件
第三國准入、場所、證書及複合食品;須併讀後續修正及現行准入名單。
S13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U) 2015/2283|新型食品
新型食品定義、業者查核、授權及第三國傳統食品程序。
S14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Novel Food Status Catalogue|新型食品狀態目錄
非完整、非具拘束力的查詢工具;須確認使用部位、製程及用途。
S15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Union list of novel foods|已授權新型食品清單
Regulation 2017/2470及後續修正;授權規格、用途、限量、標示與資料保護。
S16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GMO legislation|基因改造食品法規
Regulations 1829/2003、1830/2003及相關授權、追溯、標示規定。
S17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食品添加物
食品分類、附件II/III、使用條件與帶入原則;併讀後續修正。
S18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Food Additives Database|食品添加物資料庫
按食品類別及添加物檢索;以法規正文及現行規格為準。
S19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EU legislation on MRLs|農藥最高殘留量
Regulation 396/2005;個別MRL、0.01 mg/kg預設值及例外。
S20 歐盟/EMA
Maximum residue limits: questions and answers|動物用藥殘留
Regulations 470/2009、37/2010;准用物質、物種/組織及禁用物質。
S21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U) 2023/915|食品污染物限量
依食品及污染物核對最高限量;須併讀後續修正。
S22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U) 2024/2895|即食食品李斯特菌標準修正
修正Regulation 2073/2005;2026年7月1日起適用。
S23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Food Contact Materials: legislation|食品接觸材料法規
1935/2004、2023/2006、10/2011及各材質/物質規則與後續修正。
S24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U) 2024/3190|食品接觸材料BPA及其他雙酚
2026年2月23日合併版本;含2026/250修正,注意第11、12條過渡安排。
S25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U) 2025/40|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則(PPWR)
第5條第5項食品接觸包裝PFAS限制;一般適用日為2026年8月12日,其他義務依個別日期。
S26 羅馬尼亞/Portal Legislativ
Government Decision 1074/2021|SGR押金退還制度
指定0.1至3公升非重複使用飲料容器;登記、標示、押金與申報。
S27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食品資訊與標示
第7至15、21、26、30條及相關附件;責任業者、語言、過敏原、營養、網售。
S28 羅馬尼亞/ANPC
OG 21/1992|消費者保護條例(官方公布之合併資料,PDF)
第20條第5項;提供消費者的資訊及相關文件應以羅馬尼亞文表示。
S29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Nutrition and Health Claims|營養與健康宣稱
Regulation 1924/2006、准用宣稱及EU Register查詢入口。
S30 羅馬尼亞/ANF
Cerințe generale de import|植物輸入一般要求
受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官方業者登記與TRACES安排。
S31 羅馬尼亞/ANF
Regulile de import|植物輸入規則
2016/2031、2019/2072等;植物檢疫證明與品類/來源地限制。
S32 歐盟執委會/DG AGRI
Trade in organic products|有機產品進口
Regulation 2018/848及電子COI;外國有機證書不能單獨替代歐盟程序。
S33 歐盟執委會/TRACES官方操作指南
CATCH: Importation|漁獲證明進口流程
適用IUU漁獲證明制度的產品;2026年1月10日起的CATCH操作。
S34 羅馬尼亞/AVR
EORI|海關經濟營運者識別號碼
EORI申請與識別;不等於食品營業或產品許可。
S35 歐盟執委會/DG TAXUD
EU Customs Tariff — TARIC|歐盟整合關稅資料庫
CN/TARIC、原產地、關稅及管制措施;不包含各國VAT稅率。
S36 羅馬尼亞/ANAF
Principalele modificări ale cotelor de TVA|VAT官方說明(2026-06-17,PDF)
第2至4頁及案例;21%標準稅率、11%優惠稅率及食品排除項目。
S37 歐盟/EUR-Lex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9/1013|指定貨物入境預先通知
至少一個工作日前;物流限制下的例外條件。
S38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Food Hygiene Guidance Platform|食品衛生及HACCP指引
依業務性質、規模及風險採取衛生管理與HACCP程序。
S39 歐盟執委會/DG SANTE
RASFF|食品及飼料快速警報系統
食品風險警報與跨國主管機關資訊交換。
S40 歐盟/EUR-Lex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4/2104|特定貨物到貨通知
主管機關要求通知的條件及NOA資料;羅馬尼亞2025年修法引用。
S41 歐盟/EUR-Lex
Regulation (EC) No 1925/2006|食品添加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物質
第8條及附件III:禁止、限制及受審查物質;須核對後續修正。
S42 歐盟/EUR-Lex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8/775|主要成分原產地資訊
食品所標示產地與主要成分產地不一致時的資訊要求。
S43 歐盟/EUR-Lex
Directive 2011/91/EU|食品批次識別
批次標示、適用例外及日期可替代批次識別的條件。

個案確認事項: 實際食品的進口條件、檢驗項目、證書、場所資格與稅率,須依完整配方、製程、來源國、工廠、包材、CN分類、貨物流及出貨時有效規定判斷。本文的「實務建議」為專案規劃建議,不另創設政府許可或保證核准;特殊食品及非典型交易應另作個案評估。

羅馬尼亞一般食品進口問答|繁體中文版|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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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2, 2026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羅馬尼亞:法規、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羅馬尼亞,企業應在出貨前確認食品分類與成分、安排歐盟食品責任業者及羅馬尼亞收貨場所,並完成適用的通知、官方管制、海關及羅馬尼亞文標示。 本頁以從外國輸入羅馬尼亞、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對象,透過25則問答說明首次進口與持續銷售。以非歐盟國家(第三國)輸入為主,同時區分經其他歐盟成員國轉運、已自由流通及歐盟內貿易的不同安排。 適用範圍不關食品補充品/保健食品、酒類、嬰幼兒配方及其他特殊用途食品的完整專門程序。肉、乳、蛋、水產、含動物成分的複合食品、受植物檢疫管制產品及有機食品,仍須按實際品類另核對附加條件。「一般食品」是本文範圍用語,並不表示全部商品適用同一套進口制度。 內容更新與法規檢索日期:2026年10月11日。 核心原則:羅馬尼亞適用歐盟食品規則,也有本國食品業者登記及非動物性食品到貨管理。沒有逐項產品上市許可,不等於沒有到貨通知;不需CHED,也不當然免除羅馬尼亞的NOA或目的地通知。 官方資料:S01、S03、S06、S07、S08、S11、S27、S28。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法規或制度 主要管理事項 主要主管機關/辦理窗口 Regulation 178/2002、852/2004及相關衛生規則 食品安全、業者責任、追溯、回收、衛生與HACCP程序 歐盟制度;羅馬尼亞ANSVSA及各地DSVSA執行相關食品管制 Order 111/2008、Order 57/2010 食品活動及場所登記/核准,依品類與業務分流 所在縣或布加勒斯特DSVSA;ANSVSA提供制度與表單資訊 Order 120/4.724/2022及Order 755/1.826/2025 一般非動物性食品NOA、目的地到貨文件及歐盟內貿易通知 指定入境點、目的地DSVSA,並與羅馬尼亞海關AVR銜接 Regulation […]
December 3, 2024

在羅馬尼亞外派人員個人所得稅QA

在羅馬尼亞外派人員個人所得覆蓋範圍,個人所得稅率和級距,所得申報退稅及匯款 各國外派人員個人所得稅QA Email:buh4ww@evershinecpa.com或羅馬尼亞永輝BPO有限公司Bucharest time zone:Anna Wang, 說羅馬尼亞語中文和英文或China Time Zone:聯絡人: 林幸穗 Anny Lin 協理手機:+886-937-606-272  wechat: annylin8008電話:+886-2-2717-0515 分機:110   2.1. 徵收外派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由國家財政管理局(Agentia Nationala de Administrare Fiscala,縮寫為 ANAF)管理。羅馬尼亞稅收的主要文件是 2015 […]
January 10, 2024

羅馬尼亞-客戶使用母公司ERP薪資模組服務流程

/japan-employee-tax-benefits-withholding-ct 客戶使用母公司ERP系統,如SAP, Oracle, Tiptop, QAD, D365等。將轉資料至永輝自購羅馬尼亞會計師最常用的軟體: SmartBill。方便與在地國薪資服務業者同步交換資料,確保服務品質。 HR-RO-010 羅馬尼亞-客戶使用母公司ERP薪資模組服務流程 HR-RO-020 羅馬尼亞-客戶使用母公司ERP薪資模組服務流程為何? 答:Step1如上圖 B :接收,如上圖 A :客戶ERP薪資模組資料,包括基本薪資,薪資毛額,請假,加班,考勤等Step2如上圖 B :薪資薪資毛額資料,可以轉至永輝自購的如上圖 H :羅馬尼亞在地薪資系統SmartBill,Gross to Net 薪資計算&發放,扣繳&社醫保step3•永輝自購的,如上圖 H :羅馬尼亞在地薪資系統SmartBill 與如上圖 […]
October 18, 2023

在羅馬尼亞-客戶使用自己ERP的服務模式

幫助貴司ERP系統,在羅馬尼亞子公司使用! 永輝提供羅馬尼亞法規遵循覆核,羅馬尼亞薪資作業服務,製造成本驗證,羅馬尼亞稅務申報準備 Email:buh4ww@evershinecpa.com或羅馬尼亞永輝BPO有限公司Bucharest time zone:Anna Wang, 說羅馬尼亞語中文和英文或China Time Zone:聯絡人: 林幸穗 Anny Lin 協理手機:+886-937-606-272 wechat: annylin8008電話:+886-2-2717-0515 分機:110 在各國客戶使用母公司ERP的服務模式 在羅馬尼亞-使用客戶ERP的服務流程圖如下圖 ERP-RO-010永輝提供羅馬尼亞法規遵循覆核作業程序及服務重點為何? 答:**作業程序-E:貴司繼續使用母公司熟悉的ERP系統-全部在貴司E:ERP上作業,生成會計分錄後再轉至F:永輝雲端財會服務平台**服務重點-F:永輝執行法規遵循+羅馬尼亞語+附加檔。-付款前須在永輝執行法規遵循審核後,才支付 -銷售發票須在永輝執行法規遵循審核後開立– 與永輝加盟之在地國際會員所協同服務 ERP-RO-020永輝提供羅馬尼亞薪資作業程序及服務重點為何? 答:**作業程序-A:接收貴司ERP薪資循環模組中相關資料,包括:薪資毛額,基本薪資,變動薪,請假,加班,考勤等資料。-全部在貴司E:ERP上資料於接收後,轉至B:永輝雲端薪資作業服務平台。-薪資資料從B:永輝雲端薪資作業服務平台,轉至永輝自購的H:羅馬尼亞在地薪資系統,Gross to Net […]
October 4, 2023

罗马尼亚工商登记相关服务

永輝提供 公司註冊、薪酬、會計、稅務、盡職調查、法定審計等服務,服務對象爲美國紐約外商企業(WFOE),其母公司來自世界各國。 我們與海外同仁使用雲端系統協同為客戶服務: 臺北永輝.tpe、廈門永輝.xmn、北京永輝.pek、上海那靈.sha、紐約永輝.nyc、三藩市永輝.sfo、紐約永輝.tyo、首爾永輝.sel、河內永輝.han、越南胡志明.sgn、曼谷永輝.bkk、新加坡永輝.sin、吉隆玻.kul、 雅加達永輝.jkt、馬尼拉永輝.mnl、墨爾本永輝.mel、澳洲雪梨.syd、新德里永輝.del、印度孟買.bom、法蘭克福永輝.fra、倫敦永輝.lon、多倫多永輝.yto。
October 4, 2023

罗马尼亚会计财税相关服务

永輝提供 公司註冊、薪酬、會計、稅務、盡職調查、法定審計等服務,服務對象爲美國紐約外商企業(WFOE),其母公司來自世界各國。 我們與海外同仁使用雲端系統協同為客戶服務: 臺北永輝.tpe、廈門永輝.xmn、北京永輝.pek、上海那靈.sha、紐約永輝.nyc、三藩市永輝.sfo、紐約永輝.tyo、首爾永輝.sel、河內永輝.han、越南胡志明.sgn、曼谷永輝.bkk、新加坡永輝.sin、吉隆玻.kul、 雅加達永輝.jkt、馬尼拉永輝.mnl、墨爾本永輝.mel、澳洲雪梨.syd、新德里永輝.del、印度孟買.bom、法蘭克福永輝.fra、倫敦永輝.lon、多倫多永輝.yto。
October 4, 2023

外商来罗马尼亚一站式服务

美國紐約外商匯款給海外據點時,到底要不要扣繳20%,眾說紛紜,常困擾大家,包括專業會計師。 很多人會說,等稅局查到再商談,再補稅,不會有罰款。 擔任美國紐約外資公司財務部門,為避免海外母公司日後質疑您的專業,最好申請。 由美國紐約外商依照美國紐約所得稅法25-1條,向美國紐約稅局申請為海外母公司子公司為美國紐約子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收入, 國稅局核准後,美國紐約外商公司支付國外時,可以3%扣繳。 永輝可以為貴公司提供此項申請服務。
October 4, 2023

罗马尼亚薪资与考勤作业服务

線上薪資系統之提供 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之加保與退保 總額薪資之計算,考慮固定非固定薪資,請假扣款,加班費 勞工保險,健康保險費與退休金之計算,包括個人與公司負擔部份 員工個人所得扣繳稅額之計算 總額薪資與 淨額薪資之計算;員工薪資銀行轉帳之安排 交付薪資條給個別員工;接受員工有關薪資查詢 每年申報(美國紐約)員工薪資所得年總額及其年扣税額給國稅局 每年保險支付憑單給個別員工 職災給付申請;每半年調整保費之計算與 建議
June 6, 2023

羅馬尼亞外資有限责任公司(LLC)設立相關問答集

羅馬尼亞主要城市公司設立登記,商標登記,進出口證,特許行業申請等。公司設立後雲端系統支援的會計薪資服務。羅馬尼亞與臺灣同事攜手協同爲您服務。為地球暖化盡一份心力,減少空中旅行。 Email:buh4ww@evershinecpa.com 或 羅馬尼亞永輝BPO有限公司 Bucharest time zone: Anna Wang, 說羅馬尼亞語中文和英文 或 China Time Zone: 聯絡人: 林幸穗 Anny Lin 協理 手機:+886-937-606-272 wechat: annylin8008 電話:+886-2-2717-0515 分機:110 各國外資有限责任公司(LLC)設立相關問答集 Drf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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