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已與 90 個國家簽署了雙重徵稅協定 (DTA)。
一般來說,根據羅馬尼亞稅法,如果非居民法人實體在羅馬尼亞沒有可歸屬於該收入的常設機構,則非居民法人實體從羅馬尼亞取得的收入應繳納預扣稅。
儘管有上述規定,國內預扣稅可以通過以下任一方式減少:
請參考羅馬尼亞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羅馬尼亞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mail:buh4ww@evershinecpa.com
或
羅馬尼亞永輝BPO有限公司
Bucharest time zone:
Anna Wang, 說羅馬尼亞語中文和英文
或
China Time Zone:
聯絡人: 林幸穗 Anny Lin 協理
手機:+886-937-606-272
skype: annylin8008
wechat: annylin8008
電話:+886-2-2717-0515 分機:110
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羅馬尼亞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羅馬尼亞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羅馬尼亞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羅馬尼亞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羅馬尼亞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羅馬尼亞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羅馬尼亞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羅馬尼亞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羅馬尼亞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羅馬尼亞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羅馬尼亞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A-10:
羅馬尼亞已與以下90個國家簽署了 DTA:
Albania | France | Macedonia | South Africa |
Algeria | Georgia | Malaysia | Spain |
Armenia | Germany | Malta | Sri Lanka |
Australia | Greece | Mexico | Sudan |
Austria | Hong Kong | Moldova | Sweden |
Azerbaijan | Hungary | Montenegro (applicable with Serbia) | Switzerland |
Bangladesh | Iceland | Morocco | Syria |
Belarus | India | Namibia | Tajikistan |
Belgium | Indonesia | Netherlands | Thailand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Iran | Nigeria | Tunisia |
Bulgaria | Ireland | Norway | Turkey |
Canada | Israel | Pakistan | Turkmenistan |
China | Italy | Philippines | Ukraine |
Croatia | Japan | Poland | United Arab Emirates |
Cyprus | Jordan | Portugal | United Kingdom |
Czech Republic | Kazakhstan | Qatar | United States |
Denmark | Korea | Russia | Uruguay |
Ecuador | Kuwait | San Marino | Uzbekistan |
Egypt | Latvia | Saudi Arabia | Vietnam |
Estonia | Lebanon | Singapore | Zambia |
Ethiopia | Lithuania | Slovakia | |
Finland | Luxembourg | Slovenia |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羅馬尼亞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羅馬尼亞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羅馬尼亞征稅。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羅馬尼亞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羅馬尼亞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羅馬尼亞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羅馬尼亞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羅馬尼亞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羅馬尼亞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羅馬尼亞轉讓定價網頁。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羅馬尼亞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羅馬尼亞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A-50:
填寫外國法人在羅馬尼亞繳納的稅款證明申請表,第3欄“稅率”填寫0%。
申請簽發稅收居住證明,以適用避免雙重徵稅的公約/協定。
該證明確認非居民是與羅馬尼亞簽署雙重徵稅條約的國家的居民。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簽發當年有效。
場景:
如果您不是羅馬尼亞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羅馬尼亞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羅馬尼亞國內來源的收入。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羅馬尼亞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羅馬尼亞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羅馬尼亞稅率。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A-60:
羅馬尼亞的收入來源包括: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羅馬尼亞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羅馬尼亞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羅馬尼亞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A-8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10% (注 1)
股息 – 5% (注 2)
利息(貨款)– 16% (注 3)
特許權使用費 – 16% (注 3)
技術服務 – 10% (注 1)
專業服務– 10% (注 1)
注: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羅馬尼亞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羅馬尼亞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羅馬尼亞稅率。
DTA-Q-A0:
當非羅馬尼亞稅務居民有羅馬尼亞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填寫外國法人在羅馬尼亞繳納的稅款證明申請表。
申請簽發稅收居住證明,以適用避免雙重徵稅的公約/協定。
該證明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
DTA-A-Q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10% (注 1)
股息 – 5% (注 2)
利息(貨款)– 16% (注 3)
特許權使用費 – 16% (注 3)
技術服務 – 10% (注 1)
專業服務– 10% (注 1)
注: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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